民法典对女婿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?民法典有关赡养的内容有哪些?
一、民法典对女婿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?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:“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。
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一条“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,不违法”,说白了,就是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,只有协助妻子的义务,当然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。同理,儿媳也是如此。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,同时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。
这一条引发了很大争议,因为应该涉及到了所有家庭,其实原来这也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,只是如今把话说明白了,原来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,女婿和儿媳只是协助赡养,不赡养也不违法。
二、民法典有关赡养的内容有哪些?
民法典
第26条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第1067条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第1069条,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
第1129条,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第1074条,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